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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4 11:30
来源:网络
作者:新东方南昌学校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宋代的统治者认为司法权是可以分割的,为此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这在当时人所著的《历代名臣奏议》中有所记载。
B.宋代审理案件,由中央机构断司或地方机构鞫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独立审讯,对犯罪事实进行独立调查。
C.宋代判决案件,由中央机构议司或地方机构谳司为定罪提供适应的法律条款,尽管最终定刑未必完全如此。
D.通俗地理解宋代的司法权分割,就是一个案件由两个法官分别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审判,最后由行政长官做出判决。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3分)
A.按宋朝的制度设计,行政长官拥有最后决断权,法官如果不想让自己审与判的结果被驳回的话,就必须揣摸那个行政长官的心思。
B.宋代的行政长官,整体表现是严重缺乏法律素养的,他们不具备法律专业技能,对案件不能依法判决,对部下也不能论法辨奸。
C.不能带来预期的司法公正与廉洁,导致一些诉讼迟延、司法腐败等恶果的原因就是司法权分割违反了审判监督的基本智识前提。
D.依照审判的基本原理,审和判应当连续进行,相互关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始终都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才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司法审判的亲历性要求,如果由行政长官最后判决,他就应该亲自参与审理,否则,他作出的判决必然残缺、失真和武断。
B.儒家的四书五经,特别是“存天理灭人欲”的学说,与专业的法律知识是背道而驰的,是不能拿来指导人们的行动的。
C.司法权分割的制度设计不起作用,就是缘于在“外行指导内行”的局面下,不但司法无法独立,还难以防止其腐败。
D.宋代的广大民众并不享有审判监督权,即便被赋予了这种权利,也会因法律知识缺乏而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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