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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2年江西中考还有

关于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问答

2019-07-11 11:19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作者:南昌新东方


7.《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请问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如何落实?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由于目前程序性规定缺乏,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何实施。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教育惩戒重在教育,要建立在对学生关心爱护、促进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爱学生,又严格管理、悉心教导,提升育人效果。三是抓好教师法修订工作,在法律修订中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书育人、管理学生等方面的权利,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力,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8.请问《意见》提出什么样的质量评价体系,来解决教育“指挥棒”的问题?
《意见》提出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制订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三个评价标准。一是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突出考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教育教学改革的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条件保障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等。明确提出党政负责人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二是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突出考查学校坚持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办学行为、队伍建设、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三是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突出考查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和劳动实践等。在此基础上,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监测平台,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和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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