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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9-07-19 11:50

来源:瑞金教育

作者:南昌新东方


招生对象
(一)公办普通学校招生对象。
城区小学(含象湖镇小学,下同)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计算时间到当年8月31日)。其他乡镇小学和民办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需满6周岁,如果招生学校有富余学位,可按年龄的大小依次适当放宽招生年龄直到招满为止(新生年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满6周岁)。
初中新生为小学毕业生。
城区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招生对象按户籍、住所等情况分为五类,各校招生时,在招生计划内,按类别顺序依次招生,招满为止。
1.第一类:适龄儿童或少年的户籍、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保障性住房使用权人为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已入住)均属于学校学区范围内的。
2.第二类:适龄儿童或少年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且满一年,但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房产的。
3.第三类:适龄儿童或少年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但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学校学区范围内正式产权证明的房屋或保障性住房且入住的;已申领居住证满一年,并且以学校学区范围内租赁住房为唯一居所的外县随迁适龄儿童或少年。
4.第四类:适龄儿童或少年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或户籍不满一年,但其父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无正式产权证明房屋的;或申领居住证未满一年,以学校学区范围内租赁住房为唯一居所的外县随迁适龄儿童或少年。
5.第五类:适龄儿童或少年不具有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和房产,但其父母在城区内兴办企业或经商(持有营业执照)的,或其父母在城区务工且持有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盖有市劳动就业部门公章或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公章,用工时间计算到当年8月31日应满半年以上)的。
(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
招收具有瑞金市户籍、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不能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和肢体轻度残疾的适龄儿童或少年就读。
(三)民办学校招生对象。
在适龄儿童或少年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愿意到民办学校(按照划定学区招生的政府购买其服务的民办学校除外)就读的适龄儿童或少年。
(四)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就读。
按照《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规定执行。
(五)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入学就读。
参照《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商子女(含市内规模以上企业的非瑞金籍高管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就读。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城区内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户的子女就读。
可继续在原被拆迁地学区所在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在现实际居住地学区就读。按第一类招生对象顺序预报名,须提供市棚改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拆迁证明材料(3年内有效)及居住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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