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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考试中作弊,要坐牢

2019-09-05 09:47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作者:南昌新东方


2、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1)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2)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解释》将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3)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4)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3、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1)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2)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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