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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录取
2018-03-15 15:39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作者:南昌新东方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试和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试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1.综合素质测试办法
(1)测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4月14日-15日
地点:小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电子商务专业综合测试在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
(2)测试方式
报考小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电子商务专业的考生人数如超过各专业计划数的5倍,将安排笔试,笔试内容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为主,具体笔试时间会在网上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我校本科招生网上的通知。笔试结束后,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5倍划定笔试合格线,上线考生进入面试。报名人数未超过计划数的5倍的专业,将直接进行面试。
报考小学教育(师范)专业且高中阶段在艺术、体育、科技创新、学科竞赛、语言文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体奖项名称和级别参照报名条件中的专项条件)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面试资格,不占通过笔试人数的比例。
以上专业面试结束后,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划定合格线。
面试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素养、专业潜质并分专业进行,具体内容如下(在特长展示环节中,考生除钢琴以外的所需用品请自备):
2.成绩查询和入围考生名单公示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成绩。
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条 录取办法
1.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8年高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小学教育(师范)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浙江省普通类一段线的95%,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报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电子商务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浙江省普通类一段线的90%,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否则无效。“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文化成绩等部分组成。
小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文化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电子商务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40%+高考文化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3.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其中对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的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第作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第,自选综合不计。
4.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各专业校内投档基准线进行专业投档。
5.在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6.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
7.“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转专业政策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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