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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公布

2019-03-27 11:23

来源:南昌市教育局

作者:南昌新东方

四、招生入学相关政策规定

1.根据《南昌市拥军拥属条例》、《关于印发<南昌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3号)、《关于印发<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教基字〔2018〕5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2.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及管理实施办法》(洪办字﹝2016﹞27号),对道德模范的子女依据其学区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入学的便利。

3.南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办发〔2017〕20号)和南昌市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操作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4.来昌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139号)和《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洪教基字〔2014〕2号)相关规定执行。
随迁子女指在南昌地区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南昌地区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随迁子女就近安排入学。
对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的随迁子女劝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学校就读。

5.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网点有待完善、生源较多的区域,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尚有空余学位的,在征得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由市、区教育部门与相关学校协商,空余学位面向社会招收学生,采取政府购买学位等方式,合理设置学区范围,实行划片招生。
政府购买初中学位的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及民办学校)及学生人数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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